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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HNPR-2017-18006

 

湖南省水利厅文

 

 

湘水办〔2017113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湖南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71129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规定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和标后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或以奖代投的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依法履行审批程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项目受益区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拟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进行了可行性研究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方可实施,未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必须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实施,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阶段相应的批复文件确定的造价内。

第八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了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是本代理机构正式员工,具备招标采购业务方面的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编制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对施工、监理、设计和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招标人应按照湖南省水利厅印发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在规定投标人资质、工程业绩、评标办法等条件时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无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得歧视处罚期限已满的从业单位。对按照国家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可由相关专业最低资质等级单位承担的工程,招标人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应用要求。所有进入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凡未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并未在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的市场主体,其业绩、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人员资历在资格预审和评标中将不予认定。对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黑名单或受到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取消投标资格以上处罚并在有效期内的市场主体,应禁止其参与投标。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办法可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一)采用综合评估法,应当以投标人综合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进行合格性评审,对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投标报价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应在75%85%之间;二级及以上施工资质才能承担的工程较复杂、技术难度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施工项目,可对投标人技术投标文件、投标报价、项目管理机构和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综合评分,投标报价评分权重应在50%70%之间。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等服务招标和货物招标项目,评标要素及评分权重由招标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确定。

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中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分权重应在3%6%之间,市场主体有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正在处罚或公告有效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的,每项扣减总分值的1%,市场主体有在从事水利工程中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直有关部门记录并在处罚或公告有效期内不良行为的,每项扣减总分值的0.25%,累计扣分不超过资格审查或评标办法确定的投标人信誉分值权重;市场主体在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红名单有效期内的,应对信誉等其他评审因素进行加分,信誉加分占总分值的1%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以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五条  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采用投标保证金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转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实现了自动对接的专用账户,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3日前向直接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两个或以上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当具备联合体分工协议中各自承担相应工作内容的资质和能力。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按照联合体中信用等级较低的单位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联合体中各成员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类别和等级范围内的工程,联合体信用等级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公开和邀请招标的项目,代表投标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必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授权委托人应当为本单位正式员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有关投标活动。施工招标项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当是投标项目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十九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具有相应级别和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担任。除非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小型水利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可由投标单位具有水利工程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水利工程施工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同一施工、工程总承包标段项目负责人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将自动锁定施工、工程总承包标段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合同有效期内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变更和解锁需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暗标要求编制技术投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中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和相关人员信息。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解密。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递交和在线签到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准时参加开标会。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的,招标人除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开标现场外,还通过网络设置在线开标会场,投标人的代表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开标现场,但所有的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或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使用了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派一名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

评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区域,评标开始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评标办法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可在行政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下对评标结果进行检查核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上行为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对此负责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关专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资格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应在资格预审或评标时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查询投标人信用档案,作为资格预审或评标的依据之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除法律、法规、规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重大偏差外,其他偏差均应视为细微偏差。严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随意扩大重大偏差的认定范围。

评标专家和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报告记载的内容应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媒介和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六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对投诉处理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和《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认真履行法人单位职责,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按照《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办法》做好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对中标单位标后履约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投标或标后履约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湖南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红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予以信用惩戒。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湘水办201454号)、《关于在全省推行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意见》(湘水办201610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厅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71129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