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9-07-11 阅读次数:】
原采购文件磋商公告内容: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注:投标人提交的是“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提交的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保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现更正为:
2.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2.1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2项目负责人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具备有效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无在建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为投标单位正式职工。
2.3根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造价低于500万元的市政及其他工程,岗位人员总人数可减少至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其它岗位职责可兼任。拟任本次投标的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必须由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本企业为其交纳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3个月的社保证明。
2.4其他说明: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投标人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