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17-06-29 阅读次数:】
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评工作,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的规定,为落实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评工作,规范考评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负有考评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和程序执行评标专家考评工作。省发改委及专家库的各级管理、抽取终端,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为考评工作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三条 专家考评形式分为综合考评和项目考评。综合考评是指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的培训考核、评审、评价等方式的考评,以及各级行政监管部门在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活动时对专家违规违纪的认定结果。综合考评的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行业监管部门在组织培训、考试等工作事项时按照《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标准确定。
项目考评是指负有考评责任的单位对评标过程中的专家评标的能力、水平、考勤、纪律等情况的考评,项目考评实行一项目一考评。
第四条 项目考评根据考评主体不同实行分类考评。
1、招标项目的行政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实施现场监管或者通过电子系统监管的,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评标能力、水平、评标道德、遵守纪律以及是否依法履职和评标的情况进行考评;
2、承接招标项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考勤、遵守现场管理秩序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考评;
3、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主要负责对专家的评标能力、水平、履职等情况进行评价。该评价只作为考评的参考,评价结果不直接对专家的评定结果产生影响。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考评按不称职认定:
1、确认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又未及时通过网络抽取终端请假的;
2、迟到超出规定时间,取消该项目评标资格,且考评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的;
3、未完成正常评标工作早退的;
4、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违规利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络的;
5、泄露评标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
6、不按照招标文件评审或不熟悉业务影响评标的;
7、依法应当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8、因劳务报酬(评标费和交通费)异议,而拒绝继续评标或者拒绝签字的;
9、有倾向性诱导性发言并对评标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评审导致评标结果错误的;
11、不按照招标文件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条件评审导致评标结果错误的;
12、发现评审中的错误不予以纠正更改的;
13、评标计分汇总计算后对主观分值进行调整导致改变评标结果的;
14、不熟悉电子化评标操作严重影响评标的;
15、评标专家到达评标现场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其它理由拒绝参与评标的;
16、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或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按基本称职认定,一次评标中累计达到三项的按不称职认定:
1、迟到未超出规定时间的;
2、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区域的;
3、将评标信息与本项目无关人员交流的;
4、进行倾向性诱导性发言的;
5、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不熟悉评标电子化操作的;
6、不认真对待评标的;
7、无原则迎合他人意见的;
8、诱导投标人澄清的;
9、其他违反评标工作纪律,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七条 项目考评在每次评标活动结束时,同步在现场完成。行政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分类填写考评和评价表格(详见附件)。
第八条 出现考评表内容以外其他需要考量情形的,考评人员应记录在考评表的备注栏中。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项目考评结果可以由考评人自助录入系统或委托交易中心代为录入。具备电子化条件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监督人员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可以直接通过系统“专家考评”栏目录入,也可以人工填写相应表格后由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录入系统,表格应当署名并留档备查。
第十条 每个招标项目的考评登录账号和密码为随机产生、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一并打印生成,一次有效。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审专家项目考评表A
2、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审专家项目考评表B
3、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审专家项目评价参考表C